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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出国(境)旅游合同

 

 

                          浙江省旅行社协会监制

本页为本合同乙方(组团社)的基本信息页:

乙方名称: 【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惠民路56号 】 

经营范围:【1、入境旅游业务  2、国内旅游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L-ZJ-GJ00010 】

乙方开户银行和帐号:【 杭州建行吴山支行 3301616235050008132】

组团社服务质量投诉电话:【0571-85967417  13646851107】

浙江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961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合同于【          】年【    】月 【    】日签订于【 浙江省      市     区 】。

 

第一条、合同各方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订:

甲方(旅游者):【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住所:【                                         】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传真: 【          】手机:【               】

电子邮件:【                     】

 

乙方(组团社):【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

 

组团社负责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第二条、定义和概念

    本合同词语的定义如下:

1、  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在本合同中,乙方即组团社。

2、  旅游者,是指依本合同约定参加组团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团体。

3、  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  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甲方(旅游者)支付给乙方(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包含在旅游费用内之的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为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出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行程不能继续或必须改变而增加的费用);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提供的超出本合同约定之服务范围的服务的费用。

5、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  旅游意外保险:乙方自愿自行购买或委托旅行社购买,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的旅游者,一旦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7、  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  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  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转团既可由旅游者自行直接与上述其他组团社签订合同,也可由旅游者授权本合同的组团社代为与上述其他组团社签订合同。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极端气候及瘟疫或传染病的流行等,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水灾、旱灾、风灾、火山爆发、暴雨、冰雹、冰冻、雪灾、火灾、爆发性传染病;所经路途因沿途桥梁、涵洞、隧道、路基等坍塌、损毁而无法通行;船舶所经航道因堵塞、水位急剧变化而导致无法通行等。

(2)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及克服的人为因素,如战争、骚乱、暴动、动乱、恐怖活动、海盗活动、罢工;封锁、外交争端、制裁、政府禁令或限制令(如宵禁、长期或临时的道路封锁或管制);目的国或途经国的边防、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行使主权范围的权利导致的行程延误或不能继续。

11、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件,如临时交通管制、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约定下榻的的宾馆或约定用餐的餐厅由于当地政府举行活动而不得不临时取消预定等;行程中所包含的景点因故临时关闭或当地管理部门临时命令其关闭。

12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3、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的放假时间为准。如果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其他假期亦新增为长假的(如“五一”节),则黄金周亦指该新增的长假。

14、出团通知书,也称为“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是更为具体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时间安排、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领队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要求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相关信息,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四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出团通知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如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7、旅游者在《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所列的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8、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9、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五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乙方即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六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剩余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因目的地国家的要求,组团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护照或通行证有更长的剩余有效期要求的,旅游者应当遵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

8、行程中如果与组团社、境外地接社就行程中发生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或威胁将采取上述行为的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扩大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第七条 甲方(旅游者)的承诺与保证

(1)所提供的旅游者的证件真实、有效, 旅游者证件及其他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的情形。

(2)旅游者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不得出国(境)的情形。(3)旅游者身体状况不存在不适合旅游的情形,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有比较严重的心血管、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如严重高血压、心、肝、肺、肾功能障碍,严重的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慢性肾炎等。
b.处于各种传染期、恢复期和一切炎症性疾病发作期。(此类人如果外出旅游, 不仅会因旅途劳累严重影响本人的康复,而且还会把疾病传染给他人。)
c.处于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
d.患有其他不适合旅游的疾病,如精神病、中度(含)以上抑郁症未治愈的,老年痴呆症、无法控制的癫痫和多发季节的气喘病等;有精神病史但未提供专业医生开具的说明旅游者的该等疾病已治愈且适合参加旅游活动之证明的。

e.孕妇。

f.行动不便的老人、病人或体弱者。

   g..具有其他不适合长途旅行的身体状况。

 

甲方(旅游者)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晓,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如果参加旅游,极可能给乙方完成向旅游团提供正常的旅游服务带来障碍,且更可能对具有上述情形的旅游者自身健康产生极其不良影响(如孕妇、体弱者等),或者会引发或加重原有的病情从而危及自身的健康及生命,还有可能会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4)保证不滞留境外;未经乙方同意,不擅自离团活动。

  

第八条:旅游者及相关信息

    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本合同项下之出境旅游的旅游者共【     】人,旅游者姓名及相关个人信息为: 【                     】。

      

第九条  旅游线路、旅游时间、出发及结束地点

本合同项下的旅游线路为:                         

旅游时间为______ 日游,共         天;出发地点及出发日期:                 ;

行程结束地点及结束日期:                   

 

第十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

(1)甲方参加本合同项下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年满12周岁,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人的标准计收旅游费用。

(2)甲方参加本合同项下旅游,还须支付下列费用:

单人房差费:       元; 12岁儿童占床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元。

以上(1)和(2)相加,甲方应当支付的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

2.支付期限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支付方式

   甲方以下列                                       方式缴纳费用;

   A:现金缴纳方式; B. 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方式; C.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旅游服务的内容

  本合同项下的旅游服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旅游中的交通

 本次旅游行程中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为:                       

2.本次旅游行程中的住宿

 本次旅游行程中的住宿安排及标准为:                

3.本次旅游行程中的餐饮

本次旅游行程中的餐饮安排及标准为:                     4.本次旅游行程统一安排的游览景点或项目

 本次旅游行程中由乙方统一安排的旅游景点或项目如下:

(1)已包含在旅游团费里的旅游景点或项目及大约游览时间为:                    

(2)未包含在旅游团费里、旅游者可自愿另行付费参加的自费项目和价格为:        

                       

5.本次旅游行程中的购物点和购物时间

本次旅游行行程中由乙方统一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点及各购物点大约购物时间为: 

但在由乙方统一安排的旅游团总的购物时间不超过上述约定的各购物点购物时间之和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团在各购物点所花费的购物时间。

6.  本次旅游行程中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次数和时间

 本次旅游行程中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次数和时间约为:                

但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旅游团多数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对自由活动的次数和时间进行调整。

7. 本次旅游行程的领队和导游服务

本次旅游行程,乙方派遣取得领队资格的领队陪同,提供领队服务;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由乙方委托当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派遣导游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8.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险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组织的团队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甲方应当自行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甲方决定购买的,既可另行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也可向具有旅游意外险代理资格的旅行社购买。

9.其他约定:                                                                                                             

 

10.本次旅游服务更具体的内容详见附件《出团通知书》、《境外安全旅游告知事项》和______

 

第十二条 关于签证的特别约定

 

甲方旅游者的签证或签注的办理约定为下列     项:

A:甲方自行办理,并保证自行办理的手续及所办签证或签注符合乙方的要求。

B:委托乙方办理,  甲方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供办理签证或签注用的资料。

乙方的免责情形:

在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签证或签注的情形下,甲方认可:是否签发签证或给予签注,以及是否准予出入境,是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及其他有权机构主权范围内的事,使领馆拒绝发给签证或拒绝给予签注,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故因使领馆的原因或因甲方自身问题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而致使甲方旅游者不能获得签证或签注和/或被拒绝出入境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并且已经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关于转团(拼团)的特别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旅游者所参加的旅行团不足成团人数时,乙方应当告知甲方其参加的旅行团不足成团人数的事实。当乙方组织的旅游团不足成团人数时,甲方选择以下第      项:

A:同意乙方可以将其转入其他同样具有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时间及线路相同或相近的旅行团,并由该其他旅行社作为签证或签注的报送旅行社及向境外发团的旅行社。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代甲方与上述其他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及乙方就转团做出如下约定:                  

B;不同意乙方将其转团,甲方和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的费用为          。除此之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即“退团”)应当向乙方提交书面解除通知,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团出发日之【  】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向乙方支付已经发生的办理签证、签注的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团出发日之【  】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已经发生的办理签证、签注的费用。

(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团出发日之【  】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已经发生的办理签证、签注的费用。

(4)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团出发日之【  】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已经发生的办理签证、签注的费用。

 

 3. 乙方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

   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提交书面解除通知,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成行,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团出发日之前【    】天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承担已经发生的甲方委托办理的签证、签注的费用。

 

(2)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成行,乙方在收取了甲方的旅游费用(不论是收取了全款还是收取了预付款)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团出发日之前【  】天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甲方已交付旅游费用【   】%的违约金;

 (3)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成行,乙方在收取了甲方的旅游费用(不论是收取了全款还是收取了预付款)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团出发日之前【  】天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甲方已交付旅游费用【   】%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黄金周“退团”(即解除合同)之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

合同约定的行程时间为春节、“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的,乙方(组团社)和甲方(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第十五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须承担旅游费用【  】%的违约金。在旅游行程出发日之【  】日前尚未全额支付旅游费用的,乙方除有权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2)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未遵守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责任

 甲方(旅游者)因提供虚假的或错误的资料、信息,从而在行程过程中招致有关部门的怀疑和调查,并影响整个旅游团队的行程的,甲方应当承担本旅游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乙方蒙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前述所指的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协助处置上述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乙方因发生上述事件而赔偿或补偿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费用。

(3)甲方(旅游者)脱团的违约责任

 在国(境)外旅游过程中,甲方旅游者未经允许而脱团,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因甲方的脱团造成乙方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4)甲方(旅游者)擅自滞留国(境)外的违约责任

 甲方旅游者擅自滞留国外(境)外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为【      】,如果甲方在出团前向乙方交纳了保证金的,该保证金亦归乙方;甲方滞留国(境)外造成乙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和已交纳的保证金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5)甲方(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当中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途经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引发了有关当局的盘问、询问、讯问、扣留、限制行动、拒绝出入境等事件,并严重影响了整个旅游团队的行程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乙方蒙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前述所指的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协助处置上述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乙方因发生上述事件而赔偿或补偿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费用。

(6)甲方(旅游者)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国(境)外旅游期间,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导致乙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乙方蒙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的责任。

(7)甲方(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8)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给甲方旅游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但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甲方旅游者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旅游者误机(车、船),乙方应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 2 )乙方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付该餐餐费的20%。

(3)乙方安排的住宿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乙方应退还旅甲方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4)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乙方退还甲方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5) 乙方安排的含在旅游费用内的观光景点,因乙方原因不能游览,乙方应退还景点门票、相应的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但如果甲方同意以其他景点或游览、娱乐项目替代不能游览的景点的,则乙方不再承担退还景点门票、相应导游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6)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7)领队、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

      20%。

(8)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合理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旅游者滞留和/或原定行程须改变,或者行程不能继续的,乙方应当尽力为旅游者的安排好相应的住宿交通等、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承担;乙方先行替旅游者垫付了费用的,有权要求甲方和旅游者偿还。

 

第十七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条款

特别提醒甲方本条款为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的情形:

1.由于第三方侵害和/或甲方旅游者自身健康、自身过错行为(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判断失误)等原因导致甲方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当在法律允许的及合理的范围内尽力予以协助,乙方因提供协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签证或签注所需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造成无法获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或签注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已支出的相应费用,甲方仍应承担。

4.甲方旅游者擅自离团、滞留境外期间、或在擅自参加非乙方安排的活动时,造成甲方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航班、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晚点或取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经与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协商并取得【   】以上成员同意后对可以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此情形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 因甲方未遵守承诺与保证,不向乙方告知旅游者存在不适合旅游的身体健康状况或疾病史,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发生疾病突然爆发或加重、恶化,危及健康及生命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及可能的帮助,乙方提供帮助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旅游者承担。

第十八条  责任限制

特别提醒甲方:本条款是对于乙方责任的限制条款

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或损坏旅游者向其托运的行李的,旅游者应向遗失或损坏旅游者行李的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主张赔偿,乙方承担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亦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上述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向乙方要求赔偿。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自行保管贵重物品,旅游者离开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无论是游览、参观,还是购物、用餐、入住酒店及进行其他活动,均应随身携带;旅游者也不应在离开下榻的酒店外出时将贵重物品留在客房,而应随身携带或到下榻酒店的贵重物品寄存处寄存。此处所称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珠宝、金银首饰、电脑、贵重的手表及相机、信用卡、支票、本票、汇票、重要证件、文件、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私人物品、随时可能需要用的自备急救药品等。旅游者未遵守上述规定,而丢失了本应自行保管的贵重物品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受监护人委托的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照顾义务。因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人未尽自己的职责而导致未成年的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乙方对于该损害存在过错。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出团通知书》、《境外安全旅游告知书》和_________________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容及含义,乙方亦已向甲方解释了本合同,双方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出团通知书》、《境外安全旅游告知书 》及其他附件的内容。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B: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服务质量纠纷的处理依据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签订及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